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257號原告 葉正游 訴訟代理人 王舜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寶灃生活館有限公司郭盈利 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403,522元(含勞動能力損失2,803,522元+精神慰撫金60萬元=3,403,52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34,759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年度救字第201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顗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書記官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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