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95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百鵬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改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撤銷,回復適用通常程序。
理由
一、本案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曾百鵬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嗣因有不得適用簡易判決處刑之情形,撤銷原改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回復適用通常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葉韋廷
法官顏嘉漢法官陳宏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芳蘭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