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7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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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75號聲請人 黃博稿 即日信昌工程行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3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3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年4月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0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書記官黃心怡┌────────────────────────────────────────────────────┐│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7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宇成化工有限公司吳│彰化商業銀行 延平分 │101年3月15日│102,900元│HN0000000││││ 嘉忠 │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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