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96號原告 劉俊豪 即創新冷凍食品行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雪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雪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伍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仟零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陸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書記官楊雯君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