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61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周柏成 被告韻灃塑膠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至翔
蕭美瓊 汪阿環 蕭家承 被告 王湘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3月13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