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4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品君 即 陳小祺 代理人 宋錦武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書記官林政良附件:
一、債務人曾於民國110年3月5日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裁定自110年6月22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惟債務人嗣於更生程序進行中撤回更生之聲請。
請債務人釋明撤回之原因為何?
二、請債務人補提「雇主名義」出具之自112年2月起至112年7月止之薪資證明文件。
三、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
四、請債務人補提車牌號碼000-000、MNU-3520車輛行車執照影本。
五、請債務人釋明每月生活必要費用之數額為若干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