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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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留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46號原告 吳憲龍 即笙翃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任國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竑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4,2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書記官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