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3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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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2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3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顯堂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0年執聲付字第8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顯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顯堂前因偽造文書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執行中,茲於民國110年5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033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許泰誠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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