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18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897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邱建瑋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104年度聲字第921號確定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邱建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92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0年3月確定,僅減4年6月,所減之刑顯不相當,茲舉數例供參,請給予受刑人從新從輕最有利之裁定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是此異議之對象,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並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至於判決、裁定確定後,即生效力,檢察官如係依確定判決、裁定之內容而指揮執行,自難指其為違法。倘對法院所為之判決或裁定不服者,則應循上訴或抗告程序尋求救濟。如該法院之判決,已經確定,則應另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加以救濟,非得以聲明異議方式為之;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04號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172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1日以104年度聲字第92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3月確定,有該裁定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是上開裁定已經確定。惟觀之本件聲明異議意旨,係指摘本院上開刑事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過重,請求再予從輕,而非具體指摘本件執行檢察官有何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何不當之處,揆諸前揭說明,受刑人對本院104年度聲字第921號裁定聲明異議,顯與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之要件不符,自屬無據,應予駁回。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陳俞伶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紫喬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