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2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建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5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肆玖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建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該案所扣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1490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有明定。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賴建宏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6年4月23日下午2時許,在臺中市○區○○街○○○號之工地內,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106年4月26日晚上9時1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中市○○區○○○○街與惠文路交岔路口時,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查,經其同意搜索在其身上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1490公克)。被告上開犯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第217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扣案如前所述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海洛因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年5月4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可稽(參毒偵卷第58頁)。而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是該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第
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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