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1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方文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執聲字第6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文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方文郁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
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要旨可參)。又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縱令其中一罪之有期徒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在該數罪所裁定之應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
三、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先後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下稱花蓮地院)、本院判處如該表所示之刑暨日期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之罪,業經花蓮地院以103年度原訴字第25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編號3至9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3357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日期等詳見附表所載),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符合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之要件(受刑人所犯各罪,雖均在民國102年
1月24日刑法第50條修正施行前所犯,然該各罪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刑法第50條之修正對此情形不生影響,自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又附表編號1、2之罪之應執行刑,在形式上雖已經執行,然衡諸上開說明,尚難認附表編號1、2之罪業已執行完畢,本院認本件聲請核屬正當。復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2之罪所示定應執行刑與編號3至9之罪所示定應執行刑刑度加計之總和(計算式:8月+1年=1年8月),再衡諸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性質、相隔時間等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8月,日後則由聲請人於應執行之刑中扣除,併予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甯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書記官李宗諺附表:
┌─┬───┬──────┬────┬─────┬───────────┬───────────┬──┐││││犯罪日期│偵查(自訴│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編│罪名│宣告刑│(民國)│)機關年度├─────┬─────┼─────┬─────┤備註││號││││案號│法院及案號│判決日期│法院及案號│確定日期│││││││││(民國)││(民國)││├─┼───┼──────┼────┼─────┼─────┼─────┼─────┼─────┼──┤│一│使公務│有期徒刑參月│101年1│花蓮地檢│花蓮地院│103年7月29│花蓮地院│103年8月26│編號│││員登載│,如易科罰金│月3日│102年度偵│103年度原│日│103年度原│日│1至2│││不實罪│,以新臺幣壹││字第4736號│訴字第25號││訴字第25號││部分│││(聲請│仟元折算壹日│││││││,曾│││書誤載│。│││││││定應│││為公司││││││││執行│││法,應││││││││有期│││予以更││││││││徒刑│││正)││││││││8月│├─┼───┼──────┼────┼─────┼─────┼─────┼─────┼─────┤。││二│稅捐稽│有期徒刑陸月│101年5│花蓮地檢│花蓮地院│103年7月29│花蓮地院│103年8月26││││徵法│,如易科罰金│月30日│102年度偵│103年度原│日│103年度原│日│││││,以新臺幣壹││字第4736號│訴字第25號││訴字第25號││││││仟元折算壹日│││││││││││。││││││││├─┼───┼──────┼────┼─────┼─────┼─────┼─────┼─────┼──┤│三│商業會│有期徒刑參月│97年5月│高雄地檢│高雄地院│108年1月10│高雄地院│108年2月12│編號│││計法│,如易科罰金│至6月│107年度偵│107年度簡│日│107年度簡│日│3至9││││,以新臺幣壹││字第4584號│字第3357號││字第3357號││部分││││仟元折算壹日│││││││,曾││││。│││││││定應│├─┼───┼──────┼────┼─────┼─────┼─────┼─────┼─────┤執行││四│商業會│有期徒刑參月│97年7月│高雄地檢│高雄地院│108年1月10│高雄地院│108年2月12│有期│││計法│,如易科罰金│至8月│107年度偵│107年度簡│日│107年度簡│日│徒刑││││,以新臺幣壹││字第4584號│字第3357號││字第3357號││1年││││仟元折算壹日│││││││。││││。││││││││├─┼───┼──────┼────┼─────┼─────┼─────┼─────┼─────┤││五│商業會│有期徒刑參月│97年9月│高雄地檢│高雄地院│108年1月10│高雄地院│108年2月12││││計法│,如易科罰金│至10月│107年度偵│107年度簡│日│107年度簡│日│││││,以新臺幣壹││字第4584號│字第3357號││字第3357號││││││仟元折算壹日│││││││││││。││││││││├─┼───┼──────┼────┼─────┼─────┼─────┼─────┼─────┤││六│商業會│有期徒刑參月│97年11月│高雄地檢│高雄地院│108年1月10│高雄地院│108年2月12││││計法│,如易科罰金│至12月│107年度偵│107年度簡│日│107年度簡│日│││││,以新臺幣壹││字第4584號│字第3357號││字第3357號││││││仟元折算壹日│││││││││││。││││││││├─┼───┼──────┼────┼─────┼─────┼─────┼─────┼─────┤││七│商業會│有期徒刑參月│98年3月│高雄地檢│高雄地院│108年1月10│高雄地院│108年2月12││││計法│,如易科罰金│至4月│107年度偵│107年度簡│日│107年度簡│日│││││,以新臺幣壹││字第4584號│字第3357號││字第3357號││││││仟元折算壹日│││││││││││。││││││││├─┼───┼──────┼────┼─────┼─────┼─────┼─────┼─────┤││八│商業會│有期徒刑參月│99年1至│高雄地檢│高雄地院│108年1月10│高雄地院│108年2月12││││計法│,如易科罰金│2月│107年度偵│107年度簡│日│107年度簡│日│││││,以新臺幣壹││字第4584號│字第3357號││字第3357號││││││仟元折算壹日│││││││││││。││││││││├─┼───┼──────┼────┼─────┼─────┼─────┼─────┼─────┤││九│商業會│有期徒刑參月│99年7月│高雄地檢│高雄地院│108年1月10│高雄地院│108年2月12││││計法│,如易科罰金│至8月│107年度偵│107年度簡│日│107年度簡│日│││││,以新臺幣壹││字第4584號│字第3357號││字第3357號││││││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