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2號原告 杜方淑莉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馬家麵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志亮 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載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委任狀及相關證據資料等件(見本院卷第17-213頁)以為釋明,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本件原告之聲請與上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書記官黃紹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