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270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廖士驊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4年度司催字第270號│├─┬─────────┬───────────┬───────────┬────────┤│編│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號│││││├─┼─────────┼───────────┼───────────┼────────┤│1│ 陳國興 、 陳秀芝 、林│86年12月29日│未記載│58,000,000元│││昀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