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2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5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政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7年執聲付字第9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政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政勳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並於民國104年2月17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7年8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8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701787
0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黃雅芬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志安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