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05號原告川葉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志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愛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5,11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