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01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天送 被告有限責任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代表人 郭登全 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謝娟娟 被告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郭文進 被告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代表人 丁振原 被告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劉天焱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04,304元(即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3,1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