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78號原告 呂宜峰
黃進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林司涵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等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書記官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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