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5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25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253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大慶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2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莊大慶於民國107年11月12日凌晨0時許,因不滿告訴人 林楙嘉 將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小客車停放在被告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住家門口,竟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以腳踹踢上開車輛之左後車門,造成該車左後車門之鈑金凹損、掉漆,致令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案經告訴人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提起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涉犯之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依刑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於108年12月2日經本院調解成立,由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審判筆錄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