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67號聲請人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書記官高楚安┌───────────────────────────────────────────────────┐│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87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25,000元│AA0000000│96年7月27日│││限公司韋立俊│份有限公司士林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