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3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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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385號債權人 洪漢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徐藝瑄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請求金額為何?(台端請求27071*12=324852,當中每
月27071元之計算方式為54143/2=27071,惟依台端聲請狀事實理由欄所載,54143元之計算係為經常性支出與消費性支出之總和再平均12月,然消費支出是經常性支出之一部分,是以台端之計算方式將消費支出與經常性支出加總合計顯有重複計算本金。)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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