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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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崇哲律師選任辯護人 楊佳勳 律師選任辯護人 張仕融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前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7月23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6年10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許旭聖
法官楊舒嵐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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