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5號原告 林永塘
吳翠環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羅健間 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減縮後為新臺幣(下同)9,519,6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5,248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7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鼎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