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80號聲請人即被告 黃喬濰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110年度易字第750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喬濰准予解除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黃喬濰因之後判決結果,家人想帶其最後散散心,請准聲請人准予解除限制出境等語。
二、按限制出境(海),係執行限制住居方法之一種,屬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具保處分之範圍,應由事實審法院決定,且限制出境之處分,無非為輔助具保、責付之效力,故有無限制出境之必要,當以此為考量。是限制出境之處分,無非為保證被告到庭,以遂訴訟之進行及證據之調查,則考量解除限制出境與否,自應以訴訟之進行及證據之調查是否因此而受影響為判斷依據。
三、查,聲請人被訴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7日裁定限制出境、出海,而被告所涉上開案件,嗣經本院於111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審酌本案證據業已調查完畢,認為對被告已無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故准予解除對被告之限制出境、出海。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郭又禎1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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