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7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秀娥被告張菘閔上列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秀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林秀娥因被告張菘閔涉嫌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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