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原告 朱雅琪

被告 郭義成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犯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怡孜

法官陳振謙

法官陳澤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玲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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