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字第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字第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本院連同殘刑判處有期徒刑18年6月6日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於民國96年4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3年5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任森銓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書記官陳武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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