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0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0122號債權人天藍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高常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智凱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原因事實之陳述,債務人為新麗馳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是否正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