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0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0121號債權人成功華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郭順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洸津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臺端聲請狀狀尾漏蓋債權人成功華廈管理委員會之印文,應具狀補正。
㈡債權人請提出⑴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及⑵提出向債務人
劉洸津催繳管理費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催繳公告…等),以供本院審核。
㈢請提出債務人劉洸津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