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48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48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4878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5樓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台幣參佰柒拾壹萬陸仟壹佰參拾玖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丙○○先生於民國00年0月0日邀同乙○○小姐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000,
000元整及2,100,000元整,目前本金餘額分別為新臺幣1,748,815元及1,830,714元,約定自民國94年7月
7日起至114年7月7日止,分期按月於每月7日攤還本息,利息如請求金額欄所示;另債務人丙○○先生於民國00年00月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00,
000元整,目前餘額新臺幣136,610元,約定自民國94年12月7日起至99年12月7日止,分期按月於每月7日攤還本息,利息按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4%計付(目前
6.74%),上述債務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消費者貸款契約第十二條及貸款契約第十一條之情事時,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簽立之消費者貸款契約二紙及貸款契約乙紙為憑。
二、詎債務人丙○○僅繳納本金及利息至民國97年11月7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是依據上開消費者貸款契約第十二條及貸款契約第十一條約定,其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共計尚欠聲請人如請求金額欄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未清償,聲請人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權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卓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書記官林宜正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14878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鍾│097/11/08│至清償日止│年息3.35%│││174881│文明││││││5元│││││├──┼───┼─────┼──────┼──────┼───────┤│2│新臺幣│乙○○,鍾│097/11/08│至清償日止│年息4.03%│││183071│文明││││││4元│││││├──┼───┼─────┼──────┼──────┼───────┤│3│新臺幣│丙○○│097/11/08│至清償日止│年息6.74%│││136610│││││││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鍾│097/12/0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74881│文明│││內者依上開利率│││5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乙○○,鍾│097/12/0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3071│文明│││內者依上開利率│││4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丙○○│097/12/0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36610││││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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