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05號原告 徐桂娘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張明道 、蔡茂興、 陳淮舟 、 黃奇泰 、 劉錦圳 、 郭怡伶 、 張宮瑞 、 江德千 、 蔡欣怡 、 謝永昌 、 王佳惠 、 張翠伶 、 徐智盟 、 陳東誥 、王幸瑜、 陳麗卿 、 林純如 、 干麗雪 、 曾媛琛 、 吳吉森 、 唐惠民 、 陳錦鴻 、 黃心賢 、 鍾任賜 、 趙汝剛 、 湯明輝 、 江鑒恭 、蔡孝忠、 黃敏茿 間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申請狀、104年9月7日書狀所載第一、二、三、四點,
究係對何被告為何等請求?實非明確,原告應逐項予以表明(如係訴請給付一定金額,應表明被告何人應給付原告若干元;如係訴請移轉不動產所有權,應表明被告何人應將何等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同時指明該不動產之土地地號及建物門牌號碼;如係主張法律關係不存在,應表明被告何人與原告間何等法律關係不存在)。
㈡原告申請狀、104年9月7日書狀所載第五點,其真意是否為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如是,原告應指明該強制執行程序之執行案號,並敘明其原因事實及法律上之依據;另就第五點原告所載委託人 徐力群 、 魏安 玓部分,其真意是否係原告代理渠等為停止執行之聲請?如是,原告應補正徐力群、魏安玓之委任狀。
㈢原告104年9月7日書狀所載第六點,真意是否為訴請分割被
繼承人 徐黃盡妹 之遺產?如是,應補正被繼承人徐黃盡妹之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及遺產之價值;如否,原告應敘明其真意。
㈣按假扣押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二、請求及其原因事實。三、假扣押之原因。四、法院。請求非關於一定金額者,應記載其價額。依假扣押之標的所在地定法院管轄者,應記載假扣押之標的及其所在地。民事訴訟法第525條定有明文。原告104年9月7日書狀所載第七點,真意是否為聲請對被告陳淮舟、張明道為假扣押?如是,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25條規定表明上揭事項。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書記官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