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消債補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補字第493號聲請人 王宥升 即王豐䥓即債務人代理人 張巧旻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書記官徐玲玉附表:
┌───────────────────────────┐│一、補正具有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二、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正本─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三、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1.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2.聲請前二年(即自107年12月至109年12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3.聲請前二年(即自107年12月至109年12月)之必要支出數額││(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四、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五、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400元。│├───────────────────────────┤│六、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受扶養親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2.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3.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七、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受扶養親屬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2.目前職業及每月收入狀況之相關證明文件。││3.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7年12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4.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7年12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八、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新臺幣17,516元以下者,無庸││提出相關證明。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揭數額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1.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7年12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2.聲請人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使用權源為何?如基於租││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3.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