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207號
上 訴 人  王綉卿
被 上訴人  蕭茂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
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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