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13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三介 被上訴人即原告 黎氏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
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60,400元【計算式:(1307+701+1741+1422+15)×14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4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