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549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林素真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柒仟參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本金、利息按附表所示之年息計算,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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