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50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祥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祥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78號案件受理,於民國112年3月15日判決,且於112年4月12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案件,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書記官連懿婷【附表】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劉祥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2年6月犯罪日期110年11月11日至110年11月15日110年11月11日110年11月11日至110年11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679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4941號等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494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285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324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324號判決日期111年9月15日112年2月16日112年2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285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324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324號確定日期111年10月26日112年3月28日112年3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76號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318號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318號(編號1至7號曾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36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劉祥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5月犯罪日期110年11月12日110年11月12日110年11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4941號等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4941號等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494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324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324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324號判決日期112年2月16日112年2月16日112年2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324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324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324號確定日期112年3月28日112年3月28日112年3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318號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318號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318號(編號1至7號曾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36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劉祥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10年11月15日110年11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4941號等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基隆地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324號112年度金訴字第78號判決日期112年2月16日112年3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基隆地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324號112年度金訴字第78號確定日期112年3月28日112年4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318號(編號1至7號曾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36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