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290號聲請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 張世玢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郭江杏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係指有無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各款血親不明之謂,如確有繼承人生存,即不得謂繼承人有無不明(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330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郭江杏積欠聲請人地價稅新臺幣16,648元,惟被繼承人業於民國108年3月27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查被繼承人遺有多筆不動產,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郭江杏於108年3月27日死亡之事實,固據聲請人提出其個人基本資料為證,惟經本院依職權函請新北○○○○○○○○提供被繼承人郭江杏之相關親屬戶籍資料,查被繼承人尚有第一順序子輩繼承人即養子 郭明坤 迄未以郭江杏為被繼承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有新北○○○○○○○○112年7月14日新北瑞戶字第1125733393號函暨所附戶籍登記資料、本院家事紀錄科索引卡查詢紀錄附卷可憑,足見被繼承人郭江杏仍有法定繼承人存在,尚無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事。從而,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郭江杏之遺產管理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亭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