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10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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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1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109號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務人 林文軒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參仟伍佰貳
拾肆元,及其中壹萬零參佰參拾元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捌仟柒佰陸拾肆元,及其中參仟貳佰陸拾肆元自一百零四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壹仟玖佰參拾參元,及其中陸仟肆佰肆拾柒元自一百零四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仟柒佰零肆元,及其中壹仟玖佰捌拾元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司法事務官陳定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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