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50號原告 張添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上侃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持有新竹縣○○鄉○○段○○○號土地面積1019.58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5,於起訴時每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新台幣(下同)2,700元計算核定為550,5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書記官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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