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佳鎮
俞宣正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偵字第14542號、108年度聲沒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偵辦108年度偵字第14542號被告葉佳鎮、俞宣正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卷內查扣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因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3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槍砲,指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前揭規定所稱之槍砲,依同條例第5條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屬違禁物無疑。
三、經查,被告葉佳鎮、俞宣正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俞宣正於民國98年6月11日死亡,葉佳鎮之犯罪時間係88年7月4日,距離士林地檢署108年9月17日分案偵辦時已逾20年,追訴權時效已完成,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45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扣案之改造手槍1支,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送鑑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係仿WALTHER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金屬玩具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改造而成,機械性能良好,認具殺傷力等語,有該局88年7月5日刑鑑字第63471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6頁),足認扣案之改造手槍1支核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無訛,揆諸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哲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嘉晏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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