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北簡字第5779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2月27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
北簡易庭第6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壹仟肆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玖萬捌仟柒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月計收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契約法律關係。
理由要領:
本件依被告之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之1第1款規定,僅記載主文,及按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