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小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小字第300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華達德國電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九
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石幸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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