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小字第300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華達德國電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九
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石幸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