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員補字第18號
原 告 美商美國環球產物保險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壹佰伍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需補繳新
臺幣壹仟捌佰柒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路○○
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及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