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6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6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附表等參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等罪,先後經最高法院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資料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明儀附表:
┌───────┬───────────┬───────────┬───────────┐│編號│1.│2.│3.│├───────┼───────────┼───────────┼───────────┤│罪名│強盜罪│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4月,經減刑為│有期徒刑6月,經減刑為││││2月│3月│├───────┼───────────┼───────────┼───────────┤│犯罪日期│91年5月20日│91年9月間│91年11月15日│├───────┼───────────┼───────────┼───────────┤│偵查(自訴)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92年度偵字第24993號│97年度偵緝字第1768號│97年度偵緝字第1768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730號│98年度壢簡字第1348號│98年度壢簡字第1348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11月6日│98年12月7日│98年12月7日│├──┼────┼───────────┼───────────┼───────────┤│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臺上字第650號│98年度壢簡字第1348號│98年度壢簡字第1348號││決├────┼───────────┼───────────┼───────────┤││確定日期│99年2月4日│99年2月24日│99年2月24日│├──┴────┼───────────┼───────────┴───────────┤│備註││編號2、3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壢簡字││││第1348判決,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