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小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小字第596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下午
二時一分在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周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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