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3號原告大湖天后宮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丁○○○己○○丙○○庚○○戊○○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