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30號聲請人即被告 柯志達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訴字第85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志達提出新台幣捌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在彰化縣○○鎮○○街○○○巷○○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陳情聲請狀所載。
二、被告柯志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之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及違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嫌,嫌疑重大,且被告無資力覓保有逃亡之虞,因此認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民國100年7月5日起執行羈押等情,此有本院卷宗可參。茲本院認被告如能向本院提出一定數額之保證金,對其應有相當程度之心理約束力,則本院認以具保並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等方式為之,可替代羈押手段,是爰准予被告於提出新臺幣八萬元之保證金後,並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在彰化縣○○鎮○○街○○○巷○○號,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王素珍法官田德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書記官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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