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80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80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80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陳文娟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秀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肆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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