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7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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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70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易字第170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8年11月18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盧鳳田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