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5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耀輝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5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耀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是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經查,受刑人郭耀輝因詐欺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之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附表:受刑人郭耀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2次)│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2次)│├────────┼───────────┼───────────┼───────────┤│犯罪日期│102年10月30日│102年9月2日│102年9月2日│││102年11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8213號│102年度偵字第22873號│102年度偵字第22873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易字第620號│103年度訴字第6號│103年度訴字第6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4月23日│103年4月25日│104年4月25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3年度易字第620號│103年度訴字第6號│103年度訴字第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4月23日│103年5月26日│103年5月26日││││(協商判決)│││├─┴──────┼───────────┼───────────┼───────────┤│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8407號(編號1至30已定│8387號(編號1至30已定│8387號(編號1至30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4月│││)│)│)│└────────┴───────────┴───────────┴───────────┘┌────────┬───────────┬───────────┬───────────┐│編號│4│5│6│├────────┼───────────┼───────────┼───────────┤│罪名│竊盜│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2年9月2日│102年9月2日│102年11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2873號│102年度偵字第22873號│103年度偵字第384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6號│103年度訴字第6號│103年度訴字第445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4月25日│103年4月25日│103年5月1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第6號│103年度訴字第6號│103年度訴字第44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5月26日│103年5月26日│103年6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8387號(編號1至30已定│8387號(編號1至30已定│8834號(編號1至30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4月│││)│)│)│└────────┴───────────┴───────────┴───────────┘┌────────┬───────────┬───────────┬───────────┐│編號│7│8│9│├────────┼───────────┼───────────┼───────────┤│罪名│竊盜│詐欺│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2年11月6日│102年11月6日│102年11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3840號│103年度偵字第3840號│103年度偵字第782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445號│103年度訴字第445號│103年度易字第998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5月1日│103年5月1日│103年5月23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第445號│103年度訴字第445號│103年度易字第99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6月3日│103年6月3日│103年6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8834號(編號1至30已定│8834號(編號1至30已定│9732號(編號1至30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4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3年1月23日│102年11月7日│103年2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7822號│103年度偵字第6277號│103年度偵字第828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易字第998號│103年度易字第1430號│103年度簡字第266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5月23日│103年6月30日│103年7月15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3年度易字第998號│103年度易字第1430號│103年度簡字第26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6月23日│103年7月28日│103年8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9733號(編號1至30已定│12832號(編號1至30已定│13603號(編號1至30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4月│││)│)│)│└────────┴───────────┴───────────┴───────────┘┌────────┬───────────┬───────────┬───────────┐│編號│13│14│15│├────────┼───────────┼───────────┼───────────┤│罪名│竊盜│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2年11月17日│102年10月21日│102年10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8289號│27772號、103年度偵字第│27772號、103年度偵字第││││4033、6967、7418、│4033、6967、7418、││││11017號│1101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簡字第266號│103年度訴字第756、949│103年度訴字第756、949││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3年7月15日│103年8月19日│103年8月19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3年度簡字第266號│103年度訴字第756、949│103年度訴字第756、949││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3年8月11日│103年9月15日│103年9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3603號(編號1至30已定│14381號(編號1至30已定│14381號(編號1至30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4月│││)│)│)│└────────┴───────────┴───────────┴───────────┘┌────────┬───────────┬───────────┬───────────┐│編號│16│17│18│├────────┼───────────┼───────────┼───────────┤│罪名│侵占│偽造文書│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年11月14日│102年11月27日│102年8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偵緝字││年度案號│27772號、103年度偵字第│27772號、103年度偵字第│第269、308號│││4033、6967、7418、│4033、6967、7418、││││11017號│1101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756、949│103年度訴字第756、949│103年度易字第1001號││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3年8月19日│103年8月19日│103年8月21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第756、949│103年度訴字第756、949│103年度易字第1001號││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3年9月15日│103年9月15日│103年9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4381號(編號1至30已定│14381號(編號1至30已定│14986號(編號1至30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4月│││)│)│)│└────────┴───────────┴───────────┴───────────┘┌────────┬───────────┬───────────┬───────────┐│編號│19│20│21│├────────┼───────────┼───────────┼───────────┤│罪名│詐欺│詐欺│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年8月2日│102年12月19日│103年2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緝字│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第269、308號│103年度偵字第4561號│103年度偵字第2364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001號│103年度易字第1417號│103年度審易字第362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8月21日│103年11月11日│103年11月25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001號│103年度易字第1417號│103年度審易字第36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9月22日│103年12月8日│103年12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4986號(編號1至30已定│18558號(編號1至30已定│817號(編號1至30已定應│││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4月│執行有期徒刑15年4月)│││)│)││└────────┴───────────┴───────────┴───────────┘┌────────┬───────────┬───────────┬───────────┐│編號│22│23│24│├────────┼───────────┼───────────┼───────────┤│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年5月8日│102年4月3日│102年6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緝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緝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緝字││年度案號│第306、307、309、310、│第306、307、309、310、│第306、307、309、310、│││312號│312號│31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840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233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233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6月27日│103年12月31日│103年12月31日│├─┼──────┼───────────┼───────────┼───────────┤│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第840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233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23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9月5日│104年1月23日│103年12月3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621號(編號1至30已定│2623號(編號1至30已定│2623號(編號1至30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4月│││)│)│)│└────────┴───────────┴───────────┴───────────┘┌────────┬───────────┬───────────┬───────────┐│編號│25│26│27│├────────┼───────────┼───────────┼───────────┤│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2年7月6日│102年7月15日至│102年5月8日││││102年9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緝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緝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緝字││年度案號│第306、307、309、310、│第306、307、309、310、│第306、307、309、310、│││312號│312號│31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840號│103年度訴字第840號│103年度訴字第840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6月27日│103年6月27日│103年6月27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第840號│103年度訴字第840號│103年度訴字第84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9月5日│103年9月5日│103年9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622號(編號1至30已定│2622號(編號1至30已定│2622號(編號1至30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4月│││)│)│)│└────────┴───────────┴───────────┴───────────┘┌────────┬───────────┬───────────┬───────────┐│編號│28│29│30│├────────┼───────────┼───────────┼───────────┤│罪名│詐欺│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2年5月11日至│102年11月28日│102年4月28日至│││102年5月12日│102年12月3日│102年4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緝字│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年度案號│第306、307、309、310、│1326、1919號、103年度│103年度偵緝字第311號│││312號│偵緝字第65、66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233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655號│103年度訴字第1685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2月31日│104年1月29日│104年4月16日│├─┼──────┼───────────┼───────────┼───────────┤│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233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655號│103年度訴字第168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2月31日│104年2月24日│104年5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624號(編號1至30已定│1013號(編號1至30已定│7455號(編號1至30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4月│││)│)│)│└────────┴───────────┴───────────┴───────────┘┌────────┬───────────┐│編號│31│├────────┼───────────┤│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8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16783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簡字第104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9月1日│├─┼──────┼───────────┤│確│法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4年度簡字第10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9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412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