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394號
原 告 新東京宅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麗君
訴訟代理人 黃孺雅 律師
被 告 台灣捍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常佩琳
訴訟代理人 姜榮華
被 告 蔡明智
吳宇 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原告標的物所在
地(即臺北市○○○路○段○○○○○○○號)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簽立之物業管理委託承攬
契約書第13條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淳有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